哪不让大型犬?
首先,需要明确一点事实,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“大型犬”的概念——事实上,对于狗的体型也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(如美国就规定狗的身高必须低于35英寸/89厘米),所谓“小型犬”、“中型犬”和“大型犬”完全是我国养犬者自行归纳的分类方式; 无论是《动物防疫法》还是各地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,只要求对犬只进行免疫,没有规定要对犬只进行体型的鉴定,所以从法律上来讲,政府是没有权限要求“大型犬”禁止出入公共场所的。
不过,由于犬种的差异确实导致一些犬比较爱叫,而另一些则相对安静,所以人们主观上将爱叫的犬归为一类——“吵人的狗”,将相对安静的犬归为另一类——“不吵人的狗”[1] 因为犬种差异导致的吠叫特性是有科学实验数据支持的,所以从管理方便的角度,各地政府采用了“一刀切”的方式,都允许“不吵人”的犬进入公共场所以及允许主人带着自家犬外出不被追责,却禁止“吵人”的犬进入公共场所以及相关责任追偿——这种方式在理论上确实是可行的。 但问题在于,如何判断一只犬到底“吵”还是“不吵”呢?
如果从主观判断,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基本都可以通过观察作出判断;但问题是,既然允许“不吵”的犬可以自由出入,那么必然存在这样的犬主——他(她)虽然养了只小体型犬,但却缺乏作为饲主的基本修养,放任自由后,该犬到处乱叫……
为了维护“不吵”的犬的名声,对于这种随意放养的犬,理应予以约束——这实际上等于把判定权下放给了基层执法者,由他们来根据现场情况判断是否有必要限制“吵人”犬的自由。这种权力是很容易遭到滥用。